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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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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但得房率下降应以何标准计收房款?

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但得房率下降应以何标准计收房款?
 
来源:admin 时间:2008-8-15 14:28:13 阅读次数:1543

2004411,原、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路1897147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11,900元,暂测房屋建筑面积41.8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7.238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14.622平方米,转让总价498,134元。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北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被告暂测面积与实测不一致时,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被告同意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不向原告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04930日,原、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实测建筑面积为43.40平方米,共用建筑面积为16.16平方米,增加了1.538平方米,套内面积增加了0.0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增加了1.54平方米。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款14,994元,被告认为:合同中对于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是指房屋建筑面积而不是单指套内面积,众所周知,暂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是房屋建造中不可避免的情况,且这种变化的方式、方法是具有多样性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的合同范本中明确了以第五条第二款让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或选择性确认,所以,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要求原告补足增加面积房价款的做法是正确的。双方因该笔增加款是否应该支付产生争议。

那么,究竟是应按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实测差异补收房款,还是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暂测、实测差异补收房款呢?

房产律师网律师认为: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面积两部分组成,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决定了商品房的实际使用率(得房率)。房屋建筑面积的增加,有几种原因:一是套内面积或共用分摊面积增加造成;二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面积均增加造成;三是套内面积减少、共用分摊面积增加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增加、共用分摊面积减少,但增加的幅度大于减少的幅度造成。上述原因,既可能导致得房率的提高或不变,也可能导致得房率的降低。本案系争房屋由于共用分摊面积增加比套内面积多,致使房屋的得房率下降。当发生建筑面积增加时,是否可依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补收房款,要具体分析面积增加的缘由。本案中,双方在预售合同第二条既约定了套内面积,又约定了建筑面积,显然得房率按合同约定已于固定,买受人预购房屋是基于对得房率的清晰认识和信赖,而开发商也将得房率作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的一种商业手段和承诺。当实际交付的房屋因建筑面积的增加反而导致了得房率的下降,如仍允许被告按增加的房屋建筑面积补收房款,既不符合原告购房时的初衷,被告亦有误导原告之嫌,违背了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当得房率降低而建筑面积增加时,只有将预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适用于套内面积部分方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故被告无权就增加的共用分摊面积向原告补收房款,被告仅可就套内面积的暂、实测变化适用多退少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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