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赵先生与家人看中了本市海淀区某楼盘的一套住宅,由于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对交房标准进行约定,所以交房时产生了分歧,给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
分歧是交房标准未约定。
据赵先生介绍,今年8月初,他与家人看到海淀区该楼盘的宣传广告后都非常心动,一来该项目位置距离儿子上班的公司近,二来近乎完美的配套设施以及非常高的绿化率深深吸引了全家。一家人再三商量后决定,就在该楼盘购买住房。8月11日,赵先生与售楼小姐签订了认购书,并按约定交了2万元定金。
8月20日,赵先生一家带着首付款来到售楼部,准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因为担心自己所买的房子与当初开发商的承诺不符,赵先生要求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具体的一些细则作出约定。但是赵先生的建议并没有被售楼部采纳,售楼人员说,那么多业主都只签了格式合同,并没有签过补充协议,要赵先生一家放心。双方僵持不下,由于购房心切,赵先生最后妥协,与售楼部签订了购房合同。
10月9日,售楼部通知赵先生去拿签好的购房合同,这时赵先生看到合同书上的附件二住宅交房标准,才知道自己买的房子是毛坯房,必须经过彻底装修才能入住。赵先生认为,既然自己购买的是商品房,应该是交房能入住的房子,而不是半成品房。这让赵先生一家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2002年6月26日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发布的《商品房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规定:“住宅开发单位必须更新观念,建造全装修住宅,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销售成品房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
另外,“商品房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据此,根据赵先生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已违反了上述细则的规定。但开发商是否违约还要根据赵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赵先生遇到的此次事件给我们广大的购房者提了个醒,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购房人对购房合同中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觉得有何不足时,就不要草率地与开发商签约,尤其在开发商急于与购房人签约又不同意修改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当详细地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购房的各项具体事宜,最好在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或律师后再与开发商签约,否则自己的权益将有可能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