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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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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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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买房税费一览

买房税费一览
 
来源:admin 时间:2007-11-20 20:01:09 阅读次数:1118

一、签约阶段应缴纳的税费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产权转移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依据上述规定,对购房合同而言,房屋买卖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合同约定购房款的万分之五,于购房合同办理预售登记时缴纳。

  二、房屋交付阶段应缴纳的税费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的规定,从200271日起,北京市契税税率按成交价的3%征收。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宅,即购买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4716元)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上面提到的普通住宅是指每建筑平方米销售单价低于两倍的上年度住房平均价格的住宅房屋(别墅、度假村除外)。在此需提醒的是,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以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单价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对于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应将套内建筑面积单价转换为建筑面积单价后区分房屋性质。

  按相应契税减免规定,个人购买房屋遇下列情况时免征契税: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凡19997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另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购买空置商品房,可减免契税(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除外)。空置商品房是指19988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5)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购买商品房的,已购公有住房售价内部分免征契税。

  另按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契税由房屋交易部门代收。

  2.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3.综合地价款

  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购房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超过家庭最高购房总价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的10%交纳综合地价款。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按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乘以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计算,现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4000/每建筑平方米。综合地价款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交纳综合地价款的房屋面积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处理,但应在产权证上标明,在房屋再次上市交易时,免缴此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4.交易手续费

  从200211日起,北京地区房屋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三、产权办理阶段应缴纳的税费

  1.产权登记费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251日起,产权登记费按套计收,每套80元。

  2.证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缴纳印花税,按件贴花,每件5元。权属证件印花税由证件办理机构代收。

  3.证件工本费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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