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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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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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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房主200平方米院子被骗 缘于房本被调包 已无法追回

房主200平方米院子被骗 缘于房本被调包 已无法追回
 
来源:admin 时间:2007-11-20 19:59:14 阅读次数:1382

在寸土寸金的东城南锣鼓巷,先生原本拥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院子。如今,房子的主人换成了别人,而他一分钱也没有得到。让先生失去巨额财产的正是他的朋友于淑梅,她先骗走先生的房本然后将这套房产卖掉。昨天,涉嫌诈骗的于淑梅在东城法院受审。

  先生的房子如今开了一家酒吧,里面空间宽敞,装修考究。南锣鼓巷因靠近中央戏剧学院,现已被改造成步行街,两边特色店面林立,很多艺术青年和外国人往来其间。

  酒吧老板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与现在的房主闫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她也只认现在的房主,至于老房主和于淑梅的纠纷与她没有关系。记者试图联系闫某,但女士联系后告诉记者,闫某不想接受采访。

  44岁的于淑梅是山东人,在北京做生意。200310月,她与先生相识,此后逐渐熟悉。

20044月,李先生委托于淑梅卖房,并将户口本、身份证、房本的复印件交给了于淑梅。于淑梅在法庭上说,她在接受委托后很久没有售出,直到遇到了买主闫某。因为真房本不在自己手上,于淑梅花250元找人按照房产本复印件伪造了一个房本,然后给李先生打电话谎称有买家要看房本。李先生让自己的保姆拿房本过去,于淑梅找机会将真房本调换。随后,她拿着真房本为闫某办理了过户,房款为248万元。但于淑梅说,钱都被她用来还债和做生意了。昨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值班律师解答 

闫某依据表见代理取得房屋所有权;

从简单的案情介绍来看,先生的委托仅仅是居间性质的委托,并没有委托于淑梅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先生并没有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于淑梅,而只给了复印件,最后由保姆送交房屋产权证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让购房人看一下原件。也就是说,于淑梅代为办理过户手续本身应属无权代理行为,那么闫某为什么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淑梅在交易过程中持有李某的委托书、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这些足以使闫某有理由相信于淑敏拥有代理权,因此,对于闫某来说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在民法上被称作表见代理,闫某可以据此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酒吧老板女士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取得承租权;

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的租赁行为,即使登记所表现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闫某经过变更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即取得了公示的效力,不管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酒吧老板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取得房产证的闫某拥有该房屋所有权,通过与闫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取得房屋的承租权。

先生的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首先,先生的损失可以向于淑梅追偿,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于淑梅返还卖房款。

另外,由于本案的细节介绍的不是很清楚,根据先生并没有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付给于淑梅的介绍可以推出先生在委托于淑敏时并未办理委托公证,如果没有办理委托公证的话,房屋登记部门是不能为李先生的房屋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如果于淑梅在没有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就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显然房屋登记部门对此是有过错的,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房屋登记部门请求损害赔偿,房屋登记部门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先生的损失给与赔偿。

再者,如果该房屋是属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转让房屋时应该经过妻子的书面同意,否则,房屋登记部门同样不能为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否则,其妻子可以诉请法院以侵权为由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取回房屋所有权。当然假如表见代理成立的话,在返还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应该向闫某返还购房款。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周飞律师提醒广大读者:

不要轻易的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原件交于他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委托别人代为办理某项事情时,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的具体事项,不要做宽泛的授权,否则受托人有可能以此来侵害你的财产权益。

 本文发表于200774日《北京晚报》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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