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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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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房价上涨卖房人想毁约 律师支招买房人不受损

房价上涨卖房人想毁约 律师支招买房人不受损
 
来源:admin 时间:2006-5-16 17:47:27 阅读次数:1310

 

案情简介:

王聚财原系山东青岛的一名厨师,原来在家乡开一家小型餐馆,小伙子为人忠厚老实,又烧得一手好菜,小餐馆在他的苦心经营之下日渐红火,几年的时间便积攒了一笔不小的积蓄。后来听朋友介绍说北京的餐饮业比较发达,利润可观,便于2001年横下心变卖了餐馆来到了北京,决心干一番事业。

2001621,王聚财与房东崔利伟签订房屋以租代购合同,合同约定:“王聚财租赁崔利伟位于朝阳门内大街一处面积880平方米的门面房用于经营餐馆,房屋租金为每月5万,租期为十年,合同履行到期后崔利伟即将房屋过户给王聚财所有。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之前以现金方式支付,超过三十天拒不付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以前所支付的款项视为房屋租金,出租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能够严格按约履行,王聚财的餐馆在自己的苦心经营之下生意极为火爆。与此同时,北京的房价也是日日攀升,截止到2007年的年初,该处房产的市价已经翻了两番,随着房价的暴涨,崔利伟的心里像是吃了一个苍蝇一样难受得要命。07年的4月份,崔利伟没有像往常一样按时到饭店里去收房租,到了44,王聚财便给房东打电话催其过来收钱,崔利维告诉他说自己出差在外地,房租等回家了再说。通过这些年的来往,两个人已经成为朋友,闲暇时也经常在餐馆里喝个小酒,王聚财对这件事也没有在意。一直到520,王聚财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原来崔利伟将王聚财告到法院,说王聚财逾期三十天不交纳房租,按照合同的约定,崔利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这时候王聚财才明白原来这是崔利伟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但是,王聚财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先前曾经打电话催促房东收房租的这个事实。假如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话,王聚财的损失至少在一千万元以上。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周飞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即是无效条款。从公平原则出发,合同的解除一般适用于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等买受人严重违约的情形,对买受人履行合同时的微小瑕疵或者对次要义务的偶然未及时履行即赋予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实属显失公平。《合同法》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过于苛刻的条款,就规定出上述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乙方超过30天拒不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合同法167条的限制应为无效条款。简单计算即可得知30天的房款连总房款的百分之一都不到。因此,本案中崔利伟无权解除合同,更无权收回房屋。

另外,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乙方超过30天拒不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里面的“拒不付款”是有待商榷的,周飞律师认为:所谓“拒不支付”,首先要有催收的前提,在原告没有尽到催收义务的前提之下,何来拒绝?

最后,从情理上来分析,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北京的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截至今年年初时,该房产的价格已经翻了两番,这样巨大的利润,被告能主动放弃吗?任何一个人看了之后都会知道这是原告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其主观恶意性昭然若揭。这一点法院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既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无权依据合同的上述约定解除合同。

周飞律师建议,如果读者们遇见类似这样的情况,千万不可贸然相信对方的话,首先想到的是要保留证据,其次,如果对方不收款,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手续,把款项交付给公证部门保存,自己就算是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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