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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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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完工,承担巨额违约金案
 
来源:admin 时间:2006-10-20 22:34:35 阅读次数:1371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因逾期完工而引发的纠纷的是较为普遍的,而造成逾期完工的原因很多,有发包方增加工程量的原因,也有施工方自身效率的原因,还有不能归责于任一方的客观原因比如气候因素等。由于合同中对完工期限有明确约定,因此如施工方不能证明逾期完工的责任不在于自己,那么施工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香港路特1号天恒财智大厦23楼。一、基本案情 1998年6月16日,被上诉人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武汉建工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科技大楼(B)、综合楼(G1、C2);工程地点:香港路与光华路交汇处;工程开工日期为1998年6月 18 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5月31 日。 其中B栋1999年5月31 日完工,C1、C2栋1999年 2月 15 日完工;合同包干价款为6000万元,其中单方包干造价为1034.48 元/平方米;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1.开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水、电及运输道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4.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等批准手续;5.将施工现场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6.在开工前3天之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7套;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1.向甲方按月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工程事故报告;2.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3.遵守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4.保持施工现场整洁;5.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及工程桩安全,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6.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7.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顺延工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调增;甲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提供图纸、供应设备和材料;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甲方应明确延长工期。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罚款。其奖罚额度为:C1、C2栋如按期完工,则一次性奖励35万元。如不能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按35万元处以罚款。延误工程一个月后,每天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罚款;B栋如按期完工,则一次性奖励35万元。如不能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按35万元处以罚款。延误工期一个月后,每天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罚款;竣工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为优良工程,甲方—次性奖励乙方30万元,其中C1栋为10万元,C2栋为5万元,B栋为15万元;工程价款支付按以下办法办理:1.地下室以下部位,合同签订后乙方管理人员、塔吊进场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100万元工程预付款;2.地下室以上按月形象进度70%付款。为赶工期把每月付款量化到每层,其分解如下:结构︰装修安装为60%︰40%。 结构阶段6000万×60% ×70% =2520万元,C1栋每层57万元×15层=855万元,C2栋每层55万元×7层=385万元,B栋每层58 万元×22层=1276 万元。装修及安装阶段6000万元×40% ×70% =1680万元,C1栋38万元×15层=570 万元,C2 栋37 万元×7层=259万元,B栋39万元×22层=858万元;乙方每月27日前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和进度报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和进度报表后,24小时内提不出异议,5日内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甲乙双方均必须坚持按审定的设计施工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应取得以下二项批准: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取得相应的追加投资和材料标准。2.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在施工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设计单位审查批准,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因变更导致费用和工期问题另行协商。因乙方施工责任导致设计变更,应经甲方同意并取得设计单位审查,方可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对竣工与结算、材料供应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公司即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上诉人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三公司)于2000年4月24日向天恒公司发出征询函。该函内容为:因本公司正在进行体制改革,贵单位截至1999年底对三公司武汉职工医学院C1、C2、B栋工程的债权、债务和该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武建三公司名下,请贵单位限期予以核对确认。确认截止日期为2000年年5月15日。限期未作确认,视同贵单位认同此项债务转移行为。天恒公司在该函上批注,内容为:根据本函要求,我公司同意1998年6月与三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原由三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从今年5月5日起全部转移到武建三公司名下。2001年l0月11日三公司与武建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三公司从2001年10月11日起,将与天恒公司在1998年6月16日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武建三公司。 2001年10月l2日,武建三公司和天恒公司办理了工程决算,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 万元。 从1998年6月 23 日至2000年9月21日,天恒公司共向武建三公司支付工程款50208806.78元,尚欠工程款12041193. 22元。天恒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武建三公司违约迟迟不能完工,致使工程逾期,其中C1、C2栋逾期至2000年1月8日竣工,B栋更迟至2001年9月才竣工,大大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武建三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28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2002年8月21日,天恒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武建三公司违约,请求判令其支付因违反合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5280万元,赔偿给天恒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由武建三公司负担。 武建三公司在原一审答辩称:天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延期竣工。B栋的竣工日期是2000年l0月15日,C1、C2栋的竣工日期是1999年6月20日。在合同履行中,天恒公司多次进行设计变更,工期应顺延。现天恒公司故意以工程延期为由,拖欠我公司工程款,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重审一审中补充答辩称:违约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事故原一审未查清而认定责任在我公司、我公司不是决策者,不应承担该部分责任。天恒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武建三公司反诉称:2001年10月12日,我公司与天恒公司办理了工程决算,决算金额为6225万元。但时至今日,天恒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0109506.75元,仍拖欠 12140493.22元。为此,请求判令天恒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款12140493.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重审的一审庭审中,武建三公司将反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天恒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041193.22元;2.判令天恒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2632324.65元(从2001 年10月13 日暂计至2004年8月 18 日,共1041天,按每日万分之贰点壹的法定利息计算,此后每逾期一日,增加利息2528.65元,实际利息应计至天恒公司实际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3.判令武建三公司在天恒公司上述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由天恒公司负担。天恒公司答辩称: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经对账,我公司支付了5500多万元工程款,有部分差异,我公司放弃,已付工程款以双方对账确认的数额为准。我公司拒付所欠工程款,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重审中补充答辩称:武建三公司要求优先支付工程款,前提是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本案中,武建三公司无故延期,不符合优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在武建三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我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工程款。该部分利息是武建三公司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而产生,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一、本案工程B栋、C1、C2栋的竣工日期;二、本案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1.C1、C2栋是否存在设计变更;2.B栋竣工日期延误的原因;3.天恒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三栋房屋的竣工日期,天恒公司认为,合同约定C1、C2栋竣工日期为1999年2月15 日,而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 日,延误工期327天。合同约定B栋竣工日期为1999年5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延误工期851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天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武建三公司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武汉市质监站)报送的C1、C2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注明C1、C2栋的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B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01年9月;3.1999年6月23日天恒公司致武建三公司《工程联系函》;4.2000年1月5日,武汉天龙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或监理单位或监理方)出具的《C1、C2栋交工前剩余工程项目》及C1、C2栋收尾检查存在的问题:5.2001年8月28日,武建三公司的分包单位武建安装公司上报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处的B栋《竣工报告》,注明B栋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8月28日;6.天恒公司于2001年9月8日致武汉市质监站的B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报告;7.2001年l0月23日,监理公司记录整理的B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8.武建三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保修书;9.武建三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致武汉市质监站的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申报单。武建三公司认为,C1、C2栋实际竣工日期为1999年6月20日,B栋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l0月15日,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C1、C2栋竣工验收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为1999年6月20日;2.武建三公司1999年6月的竣工任务完成情况月报表;3.天恒公司于1999年 12月22 日致武汉市质监站的报告:4.监理公司于1999年5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Cl栋质量情况通报》;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注明B栋的竣工时间为2000年10月;6.天恒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致武汉市质监站的B栋竣工验收报告。 对于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第一,C1、C2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设计变更的问题。天恒公司认为,C1、C2栋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迟延是武建三公司违约所致。天恒公司提交了武建三公司于1998年12月27日出具的承诺书及工程联系函等7份证据。武建三公司认为,C1、C2栋工期的延误是因设计变更所致,工期应顺延。武建三公司提交了《工程联系单》等共计57份证据及武汉市防汛指挥部1998年8月1日的指挥部命令和同年8月28日的解除通知各1 份。 第二,关于B栋延期的原因。天恒公司认为,B栋延期的主要原因是武建三公司的不当施工,造成B栋基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武建三公司应承担工程竣工延期的违约责任。天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998年7月16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天恒二十三层公寓深基坑监测报告》及其他证据其计9份。武建三公司认为,天恒公司提交的专家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且该报告没有认定B栋基坑质量事故是武建三公司造成的。天恒公司将B栋原设计的办公楼改为商住楼,导致设计出现重大变更。另外在施工过程中,也多次变更设计。故B栋的竣工工期应顺延。武建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基坑桩护设计》等证据材料共计81份。 第三,关于天恒公司是否按约定付款。天恒公司认为,其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天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付款明细表》及相关付款凭证。武建三公司认为,双方约定把每月付款量化到每层,依据双方认可的武建三公司的施工月报表,天恒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顺延工期。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组织两次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对方所证明的观点相互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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