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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本网站将竭诚为各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追索等各类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代理,为各类建设企业代理项目投资和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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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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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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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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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正确使用
 
来源:admin 时间:2006-10-20 22:28:45 阅读次数:1561

                           —记诉讼十年的工程质量纠纷案
       某省水利局(以下称原告)1998年4月8日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水利工程局、水利工程公司、水电十三局(以下称被告),请求判令对严务水库围坝砼板护砌工程返工重建,其理由是:三被告施工的严务水库围坝砼预制板质量不合格。本案经两审终审,两次再审耗时十年。源于省高院将正确的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最高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再审判决。
基本案情:
      1995年2月22日,县严务水库人畜饮水工程指挥部与水电十三局、水利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局分别签订《严务水库第二期工程围坝护砌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包括围坝削坡、复合土工膜铺设、砂垫层、200#砼板预置及安装、沥青砂伸缩缝、膨胀混凝土等施工,工期自1995年3月10日至1995年11月30日竣工。承包方保证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和《碾压式土坝施工规范》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发包方抽检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单项工程验收已达合格以上标准后,由发包方邀请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再支付25%,其余5%作为保修金,待水库蓄水一年后一个月内结清;保修期为蓄水后一年,工程在合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水电十三局的工程价款为3355100元、水利工程公司的工程价款为3244500元、第二工程局的工程价款为3400000元,还约定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量时具体的结算办法。1995年12月27日,市质监站出具了《严务水库二期工程质监报告》,结论为工程质量优良,发包方还邀请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1995年12月29日,水库筹建处出具《严务水库二期工程竣工报告》。1995年12月30日,严务水库竣工验收暨开机仪式上进行蓄水,但水未能淹没库底。1996年12月27日,县水利局向水电十三局发电报,敦促其派人到严务水库检查砼预制板冻融情况。水利工程公司承认1997年春知道水库冻融。1997年4月10日,省检测中心受县水利局委托对水库围坝砼板质量进行鉴定,从水位变化区随机提取27块砼板,室内加工制作试样,以《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该水库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测试,作出本案砼板质量不合格的结论。1997年7月27日,县水利局召开包括本案各施工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提出砼板质量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到法院。
     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是工程质量和保修期。被告主张是严格按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验收为优良工程,开机蓄水为保修期开始日,97年春发现冻融,保修期已过。1998年7月28日,中院委托某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在水位变化区取样检测质量,结论为,三被告施工制作的砼预制板质量不合格,随后,法院委托某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预算,第二工程局工程修复费325.5万元人民币,水利工程公司工程修复费310.7万元人民币,水利十三局工程修复费321万元,误蓄水补偿费78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未超过保修期,虽验收为优良工程,使用后重新鉴定认为三被告的砼预制板质量不合格,故认定水库围坝护砌板为不合格工程。三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施工中监督不力承担次要责任,1999年6月25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水利工程公司赔偿县水利局返修费248.56万元,水电十三局赔偿返修费256.8万元,第二工程局赔偿返修费260.4万元。
     三被告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原审法院关于保修期的认定正确。原判决认定水库二期围坝护砌工程不合格,大坝需基本拆除重建,并委托省水利经济定额给编制巨额新建预算,由施工单位承担,实属错误,应予纠正。现场勘验查明存在护砌预制板塌陷、断裂等质量问题,需要修理解决,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水库保修义务。鉴于目前已过保修期,县水利局亦未对水库的缺陷进行修理,根据当事人的有关约定,水库缺陷由施工单位按工程总价5%一次性支付县水利局,由其自行修理较妥,作出(1999)终字第398号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第二工程局,水利工程公司,水电十三局分别给付县水利局修理费182509元、172926元、179634元。案件受理分别自承担。
       原告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01年9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1年11月23日以(2000)民再字第114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发现质量问题时未过保修期,原检测结论及其责任的认定正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本着节约和重点维修的原则,对维修范围和造价重新进行预算为投资额743.1万元,维修库容腾空损失费150万元。2002年12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中法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一、第二工程局赔偿县水利局修复工程费2421600元,水利工程公司赔偿修复工程费2321600元,水电十三局赔偿修复工程费2401040元。二、案件受理等费用分别承担。
       被告不服(第二工程局未上诉)对重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上述重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2003年10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水电十三局和水利工程公司不服二审再审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提字第5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经审查,本院决定立案再审。并于2006年5月22日委托水利部指定国内有资质、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砼板护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院授指定和委托,于2007年3月出具了《严务水库混凝土板护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导致砼预制板裂缝、塌陷的原因之一是设计考虑有缺陷。二、评定竣工时围坝护砌工程预制板的混凝土质量合格,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三、到目前为止,察看高程内的砼护砌板的冻融破坏不严重。四、在目前条件下围坝总体是安全的。五、现砼护砌板的抗压强度仍能够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六、严务水库围坝护砌工程已运行10年,鉴于芯样抗冻性的影响因素复杂,现场混凝土芯样的抗冻性和机器取样试件的抗冻性之间尚无定量对应关系,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和芯样试验结果,不能判定该护砌工程砼板的抗冻性能总体不合格。但结合已有工程积累的资料,至少可以认定约占在本次检验数量的11.1%的砼预制板抗冻性能明显不足(第二工程局生产部分)。通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二、原审使用的《水工建筑物抗冻设计规范》(SL211-98)等均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设计、试验、质量评定标准,且上述规范制定于本案施工行为结束之后,原判以上述规范叙述的标准评价本案合同的工程质量不当,水电十三局和水利工程公司该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三、对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关于根据施工中的检测结果评定竣工时护砌砼板质量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意见,应予采纳,县水利局推翻该结论的依据不足。四、有关起诉时保修期已过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施工方对抗冻性能部分明显不足的护砌板应承担主要维修责任。五、县水利局诉讼请求全部返工重建的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六、由施工方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返修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法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水利工程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局赔偿修复工程款部分。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县水利局返修工程款74万元,水电十三局给付县水利局返修工程款76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分别承担(略)。至此诉讼十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一个很普通的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经过十年的诉讼历程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和启示:
一、     基层法院地方保护盛行
  基层法院为了保护地方当事人,同有关单位采取超出法律规范进行创新式检测,为了事后推卸责任,检测部门通过非正常途径向有关院所专家咨询,以此咨询意见代替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检测报告,不适用的法规也比照适用,不顾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修的内容,指定有关部门进行返修费预算,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维修款数百万,原告不仅得到一座水库,还得到几百万现金。据施工人员讲,当时进行维修连20万元都用不了,不让被告维修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要钱名正言顺,有人嘲笑法院,“你们的判决和抢钱有什么区别|”,就是这样的判决,被省高院依法改判后,省高院居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又被改回到原审错误的判决,可见地方保护的严重性。
二、审判监督程序应正当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给与及时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判决生效后一方或各方进行申请再审,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情况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依法审判是对法院执法公正性的考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应该再审的,由于某种原因,不予再审,导致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本来判决和裁定是正确的,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达到目的进行再审申请,法院找个理由进行再审,本案就是人为的再审,把正确的终审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两审判决进行再审,并发回到原审法院进行重审,结果事实没有任何改变,赔偿维修费仅做了部分下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在两审判决中都没有体现,明是乱用审判监督权。被告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撤销重再和再审判决,最终的判决又回到终审判决的基本内容,质量合格,适当维修,使当事人为一纸错误的再审裁定又付出了六年的诉讼,劳民伤财,法院还要进行执行回转,能否回转,很可能造成损失。通过本案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如何使用十分关键。
      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不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裁定被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纠正,是对法律公证性的极大损害。审判监督程序作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审判监督权利的行使应有一定措施作保障,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应主动给当事人进行赔偿。彻底杜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为了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人情关系,乱用审判监督权,使一起普通的案件进行长达十年的诉讼,执法的过错,损失的是当事人,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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