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应从立法、程序、事后三个环节加强保障,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征地争议的司法起诉裁决制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争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一方面,由于批准征地及裁决征地争议系同一级政府(机构),难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笔者设想建立征地争议的司法裁决机制。对集体组织或农民提出的征地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安置不落实等问题,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征地争议纠纷裁决的参与。对政府征地违法行为,农民也可以向司法裁决机构寻求救济,申请国家赔偿,以切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督、设立土地回购制度
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笔者建议可通过加强网上办公,网上政务公开的方式,取得群众的监督,同时监督执法部门应采取严格监督的办法,适当可建立《征地监督管理办法》加以约束。
土地回购制度,是指当土地征收行为被撤销或征收目的落空时,被征地单位可以依法请求购回该幅土地的制度。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土地一旦经由政府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把土地交给用地单位使用后,征地程序即告结束。从制度上而言,这种方式欠缺对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的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土地回购制度,作为征收的附属程序或补救程序,无疑是一种有效地对土地征收进行监督的机制,能够有效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和保持土地资源的持续性利用。
3、加强征地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问题信访领导责任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下访、信访包案、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日等制度;严肃追究因信访工作失职、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