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实现和谐之正义的手段,是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地方性实施办法,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主体、对象、方式、范围、具体步骤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另外,要加强土地征收中的透明度,比如,已建立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通过让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土地征收中来,这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有利于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监督。
实现征地的公开化,民主化,首先应在征地前应公告并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商谈征地补偿事宜,因而征地程序应包括:
1、增加“申请、审核、受理”程序。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核实征地面积,然后委托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
2、增设征地补偿安置协商程序。具体包括核准权属、清点登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协商补偿标准和农民安置途径,召开各级各类会议,充分听取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健全征地补偿听证会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等。
3、改变现行征地公告做法。增加预公告程序,即政府确定建设项目、征地面积和范围后,即发布征地预公告,告知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明确征地范围,种植期限,同时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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