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宋建华)“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民以不失地为底线,以土地承包户稳定获得高于土地经营收益作为流转的重要条件。”这是即将于近日出台的《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局长张亚南告诉记者: “该《意见》的出台,将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土地仍在农民手中,确保农民不种地仍能从土地中获益,将以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转让现象明显,同时也出现了少许非法征购农民土地的现象,2008年10月19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合法流转,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实施方法。
乌市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乌鲁木齐市七区一县的农牧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遵循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营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依法自愿有偿实施;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允许农民选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证农民不失地为底线,以土地承包户稳定获得高于土地经营收益为流转的条件。土地承包权流转一般3至5年,最长不宜超过10年,超过5年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
《意见》还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完善政府监督、农经部门监督、村民委员会监督三方面监督。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不准”:不准发包方和转入、转出方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准回收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和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不准借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机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