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执行可以概括为,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司法机关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或诉讼请求,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手段,并自行采取或委托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具体来看:
1、司法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法院和被申请人,客体是裁决和裁定确定的房屋,内容为拆迁房屋的权利与义务。
2、司法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裁决书以及执行裁定书
3、司法强制拆迁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拆迁房屋义务为前提
在司法强制拆迁中一般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启动。另外,作为拆迁裁决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司法强制拆迁基于行政机关或拆迁裁决当事人申请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