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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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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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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08:44 阅读次数:1667

发表日期:2008-10-2
 2000年11月15-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国标”)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部标”)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部标” 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
  与会专家认为,“部标”自1992年5月正式实施以来,已愈8个年头。8年来,该标准易操作,稳定性强,为正确评定全国数百万交通事故伤残者的伤残程度等级,提供了简明、科学、实用、统一、规范的依据,达到了制定“部标”的目的。该标准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拓宽了这方面的科学研究领域。陈新山、梅冰松等认为: “部标”统一了伤残评定的有关原则和大部分细则,填补了我国一项空白;“部标” 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伤残评定工作的混乱局面,是事故处理工作的一次变革。
  二、“部标” 存在的问题
  与会专家针对“部标” 条文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赵新才等首先指出,该标准条文的掌握执行情况全国不一致。对评定工作规范性条文执行不理想或基本没有执行。如,有的把评定原则的重点放在损伤本身,而没有考虑治疗效果;类推使用过滥;多处伤残的评定处置掌握不好。第二,该标准技术部分量化条文比例偏低,各等级平均不足50%,个别量化条文不易操作,受医疗条件、医疗水平、医疗设备和评定人的专业化程度影响很大,尤其是高档先进检测技术、设备缺乏。第三,有一些是困扰“部标”和伤残评定工作的问题:①伤残等级划分;②伤残评定时机;③原有伤病的处置;④多处伤残的处置;⑤不同年龄、性别、职业伤残者的评定;⑥评定原则;⑦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在标准中的体现等。
常林、于晓军、张先国、梅冰松等专指出:①评定总则中,事故处理人员参与评定不妥,一是不具有专业知识,二是鉴定权与行政权重合,难以公正;评定书是鉴定文书的一种,在实践中多为填充式,其内容不全面。②“部标”存在未提及的损伤后果或残疾,如:外伤性尿崩症、外伤后骨不连等。③检测方法不规范,如:癫痫发作次数定级;性功能障碍等客观检测方法和指标未确定;智商检测和精神障碍,仅靠问卷等主观测试出入大。④肺、消化器官、腰部等损伤中,缺乏量化;生殖系统的损伤,未区分未生育者和已生育者;面瘫的评定,等级跨度过大且不合理;视力、皮肤瘢痕等级偏低。⑤ “部标” 附录A问题大,与10个等级衔接有问题。⑥部分损伤条目太多、太细,概念模糊,不利于操作和使用,如: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癫痫发作;性功能障碍等;部分损伤条目无法准确使用,如:面部疤痕,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等;部分常见损伤没有列入,如:关节韧带损伤、半月板、软骨损伤、外伤性椎间盘损伤等。
  三、对“部标”的修改意见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现行“部标”使用近十年,修改、增补其内容势在必行。从当前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来看,使用“部标”的不但有公安、检察、法院的法医,还有学校、民办鉴定机构,修改 “部标”, 制订为“国标”,非常必要。专家还针对“部标”存在的问题,结合现代医学、法医学、赔偿医学等的发展,对“部标”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1、关于“部标” 修改总的意见
  多数专家认为,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是十分繁杂的工作, 国家标准不可能太细,“部标”是比较好用的。常林等认为,社会发展,机动车增多后,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人增多,对标准、评定人员要求越来越高;标准制订时,能量化的要量化,主要原则以病理损伤为基础;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是评定一个人的两个重要因素;标准太细,不现实;如日本标准就太细。吴家馼等认为,条文不可能逼真的反映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我们只能局限在交通伤范围内;关于检查方法,哪种损伤该用哪种检查方法,就用哪种;新“国标”出来后,应编写释义,理解要一致。陈世贤等认为,①“部标”比较成熟,不要大动,基本肯定,要完善。②要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③这是个强制执行标准,覆盖面要大,95%的问题要解决,体现标准存在的价值;成熟的东西定到“国标”上,不成熟的不要写上去;“原则”的写,但不等于含糊其词;“原则”不等于不可操作。廖志钢等认为,“部标”升为国家标准,要考虑通用性;附录A的划分依据很有用。
  2、关于伤残等级划分方法和伤残评定时机
  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能覆盖大多数的损伤,老百姓能接受,比较适合。吴梅筠等指出,人体各部伤残等级,能分几级分几级,不是每一损伤都能分到10级的。廖志钢、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伤残评定是一个相对评定,评定时机“部标”表述很好,以“治疗终结”为准,实践中,以“治疗终结”出院为标志,好操作,有利于案件处理。常林等认为,评定时机,我们认识有误区。按照民法原理,侵害后恢复原状即可,恢复不了原状,就评定伤残等级。
  3、关于多处伤残的处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1991)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4、关于原有伤病和其他有关问题
  常林等认为,原有伤病受三个因素影响:损伤、自身疾病、医疗因素,是三者竞合的结果。摘出原有伤病可用“五分法”,即交通伤与原有伤病的关系按0 %、25% 、50 %、75 %、100 %的比例确定;评定伤残等级与整容之间,不可兼得。
  邓世雄等认为,伤病关系很复杂,划个大框就行了;性功能问题,标准偏低,但是,实际难于确定。据文献,白领阶层40岁以后,性功能都有一定的障碍。标准制订时,可以请这方面专家讨论一下。陈世贤、吴梅筠、陈良俊等认为,交通伤复杂,法医不可能都懂,很多事情不是法医能解决的;对已婚已育、未婚未育、儿童、老年、职业等,情况很复杂,标准只能就器官论器官,这些问题由赔偿处理阶段去考虑。
  此外,与会专家就“部标”的具体条款也提出了修改意见。邓振华、陈良俊、谢润红、张先国、贵州交警总队、陈新山等认为,“牙齿脱落,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现在口腔医学发展已使不能安装义齿成为历史,建议增加脱落牙齿数目,去掉“不能安装义齿”;增加“创伤性关节炎”、“人工关节置换”条款;对“原位骨覆盖”可视为“骨缺损”;手功能问题,美国“手功能”方面的文献把手指感觉视为手功能的50%,而我们历来把手指的活动作为评残的主要依据;下肢的功能重在负重,应将下肢的功能障碍从负重功能和关节活动度、关节面受损等多方面结合起来。对脊柱活动度的测量,误差较大,且受当事人的影响,可从椎体骨折、椎间盘脱位的数目、程度等方面来考虑;对于儿童伤残等级评定,建议在同等级条件下,比照成人高一级评定,接近X级时评定X级;应界定儿童的定义;面部疤痕,增加“条状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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