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各村(居)委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业经管委研究通过,现印发全区,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区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确权
(一)住宅房屋,是指在宅基地内建造的正房和附属房屋。正房是指北屋;附属房屋是指东、西厢房和南屋。
1、有证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即:东区,由开发区房管部门发放房产证书的房屋; 西区,2002年9月13日前已取得原福山、蓬莱有关部门颁发的《乡村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西区,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但具有合法审批手续、2002年9月13日以前建造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正房,视为有证房屋:
(1)有宅基地土地证书,或者无土地证书但宅基地审批手续合法齐全,经公示无异议的;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本村居民购买村集体房屋,由村(居)委会按审批宅基地的形式逐级上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用于居住的部分;
(3)确因历史原因造成漏报、漏登、漏发房屋证书等住宅老房,由建设房管局牵头,村(居)委会、办事处等单位参与研究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批准的。
2、无证房屋是指上款规定之外的、无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
3、因情况复杂难以确权的房屋,由建设房管局牵头,村(居)委会、办事处等单位参与研究意见,报管委审批。
(二)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宅基地外建造的房屋。
1、有证房屋。是指已领取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
2、无证房屋。是指西区2002年9月13日前建造的有合法批准手续,而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
3、临时建筑。有合法临时建筑批准手续的房屋。
4、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宅基地外建造的房屋。
5、因情况复杂难以确权的房屋,由建设房管局牵头,村(居)委会、办事处等单位参与研究意见,报管委审批。
二、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1、正房补偿
有证正房,按照"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根据个人意愿,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
2、附属房屋补偿
附属房屋补偿以规划控制基准面积为界限进行补偿。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减去正房基底建筑面积后的50%,为宅基地内附属房屋的规划控制基准面积。具体按以下方法补偿:
(1)有证附属房屋补偿。按照"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有证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交纳差价,差价按照安置房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差额为标准进行交纳(2005年执行差价额为400元/平方米)。根据个人意愿,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
(2)无证附属房屋补偿。规划控制基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每户优惠3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交纳差价;30平方米以内不具备房屋条件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交纳差价外,每平方米再交纳160元。规划控制基准面积以内、超出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进行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规划控制基准面积以内,实有无证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控制基准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规划控制基准面积以外的无证附属房屋补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宅基地内上述补偿安置范围内的其它附属物不再给予补偿。
3、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的,再给予以下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拆迁人不提供临时安置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给予补助,不足月按整月计发;凡超过规定周转过渡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加1倍计发。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用房面积以内的部分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过规定周转过渡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但由于被拆迁人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周转过渡期限未安置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
4、利用住宅搞经营,并且经工商、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18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5、每户除了按上述政策安置补偿外,可自愿按成本价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安置房,每户只享受一次。以户为单位,享受以上政策后,安置面积仍小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差额部分可按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不包括土地费)购买。
6、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允许在安置面积内选择两套(或以上)户型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有证房屋补偿
按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同时给予以下补助:
(1)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
(2)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非住宅(含出租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按照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上年度交纳劳动保险的月平均人数为准。
2、无证房屋补偿。按建安工程成本实行货币补偿。
3、临时建筑补偿。参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有关临时建筑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4、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5、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三)拆迁奖励
按照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拆迁房屋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按照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奖励,奖励期限为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10天,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即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第10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00元,第9天签订协议的奖励400元,依次类推第一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000元,超过10天的不予奖励。
按照规定期限拆除房屋的,给予2900元以内的奖励,奖励期限为规定的拆除房屋期限的前30天,每提前一天拆除房屋奖励100元,即在规定的拆除期限第30天拆除房屋的奖励100元,第29天拆除房屋的奖励200元,依次类推,第二天拆除房屋的奖励2900元,超过30天的不奖励。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程序
1、申领拆迁许可证。凡是在开发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向建设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管委负责拆迁的,工业项目由工业项目推进办公室作为拆迁人;道路由交通局作为拆迁人;其它建设项目,谁负责组织建设,谁作为拆迁人。
2、拆迁立项及发放拆迁许可证。建设房管局收到拆迁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发放拆迁许可证。
3、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建设房管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4、做好群众工作。拆迁范围确定以后,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做好拆迁范围内群众的宣传、解释等前期工作。
5、房屋确权。建设房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确权,并将确权结果告知拆迁当事人及评估机构。
6、丈量评估。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当事人应按照规定在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丈量,做好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丈量记录,应由实地查勘丈量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按房屋确权结果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建设房管局备案,其中管委负责拆迁的,由建设房管局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核。
7、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接受咨询。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估价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直至申请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8、签订协议。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一式六份,拆迁当事人、建设房管局、财政局、办事处、村(居)委会各一份。
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出拆迁裁决。
9、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管委负责拆迁的,拆迁委托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被拆迁人应按规定期限进行搬迁。被拆迁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对当事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对拆迁当事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已做出拆迁裁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二)补偿安置程序
1、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照补偿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补偿到位。
2、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屋。否则,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安置房屋分配由所在办事处负责。
四、监督管理
1、建设房管局主管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房屋确权;(2)拆迁监督和管理(受理拆迁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初审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拆迁裁决、指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行为);(3)牵头组织协调管委负责实施的宅基地内房屋和非住宅有证房屋的拆迁。
2、城市管理环保局负责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拆除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3、财政局负责管委拆迁项目评估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监督,并按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拨付补偿资金。
4、各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被拆迁人工作,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5、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全区房屋拆迁工作。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房屋拆迁工作中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规定由建设房管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公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法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规定 通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05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