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胶州市常州路拘留所等地段 房屋实施冻结的通知
胶房发[2007] 23 号
根据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07年房屋拆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鲁建房字[2007]15号),常州路拘留所等拟拆迁改造地段,已经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准予实施拆迁。现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下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冻结: 一、常州路拘留所地段: 苏州路:11号赵遵军、13号江桃令、15号邵玉德、15号邵质芳、15号孙光喜、17号肖恒盛、19号赵秀兰、29号董耀洪、29号刘兆清、29号内12号孙立华、29号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内11号臧义信、内11号臧勇。 常州路:4号唐春然、4号姜立栋、4号徐贞江、4号高祀宝、4号张英、6号胶州市公安局、8号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徐义启、周兆才、胶州市水利局。 二、东宋公园西湖丽景地段 东宋戈庄村:68号、69号、70号。 三、广州南路东居民区改造地段: 寺门首街:64号甲、66号、68号、70号、82号-88号(双号)。 广州南路:143号-159号(单号)、167号-173号(单号)、103号、107号-117号(单号)。 胜利路:29号-43号(单号)。 希望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予以协助,协助建设单位核查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手续。本通知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
(此页无正文)
胶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7218316
报: 市政府王进副市长。 抄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州分局、胶州市城乡建设局、胶州市规划管理局、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胶州市公证处。 发: 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各科室、青岛裕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共印2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