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胶州市站东居民区地段房屋 实施冻结的通知
胶房发[2007] 20 号
根据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07年房屋拆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鲁建房字[2007]15号),站东居民区拟拆迁改造地段,已经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准予实施拆迁。现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站东居民区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冻结: 站东居委会站东街:1#、1#甲、2#、2#甲、2#乙、3#、4#、4#甲、5#、6#、7#、8#、9#、10#、11#、12#、35#、37#、38#、39#、40#、41#、42#、43#、44#、45#、45#甲、46#、47#、48#、49#、50#、51#、52#、53#、54#、55#、55#甲、55#乙、56#、56#甲、56#乙、57#、57#甲、58#、59#、60#、61#、62#、64#、65#、66#、67#、68#、69#、70#、71#、72#、73#、74#、74#甲、75#、76#、77#、78#、79#、80#、81#、82#、83#、83#甲、90#、91#、92#、徐希萍、徐燕霞、站东居委会。 青州东路:8#、10#、22#、24#、24#甲。 希望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予以协助,协助建设单位核查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手续。本通知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