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简称地价。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得的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并按国家规定管理。可见,土地使用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划拨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按照标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决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的抵押申请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再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如果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相关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0308]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0921]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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