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是无偿取得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时才能抵押: 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如果划拨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公益事业单位的,不得将其所使用的划拨土地抵押。这是为了确保以上单位的行政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所作的规定。 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须领有土地使用证。这是将划拨土地抵押的基本前提。当事人如果没有领有土地使用证的,其对所使用的土地无处分权,故不得设定抵押。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这是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有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时所作的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一并抵押。因此,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所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的产权证明,才能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划拨土地一并抵押。 4在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后,抵押人还要与划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得的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抵押人才能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才能抵押。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0519]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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