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权限。它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由建设用地单位,持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的方案。 3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4划拨。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5登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划拨完成以上法定程序后,建设用地者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划拨土地后,建设用地者就已享有了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期限的,一般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于出让合同中约定,而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6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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