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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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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垣光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费纠纷上诉案
 
来源:admin 时间:2007-8-25 23:18:44 阅读次数:395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垣光,男,汉族,1951年8月8日出生,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祥兴西街13号。
  
  委托代理人卢国亮,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垣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的职能部门大良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征拆房屋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未明确被告应补偿予原告基础打桩费的具体数额及补偿基础打桩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并未就基础打桩费的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对被告补偿基础打桩费数额有异议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桩基费26494.7元及及违约利息,不属法院受理
  
  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何垣光的起诉。
  
  何垣光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00年8月14日,被上诉人指派其职能部门原顺德市大良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上诉人订立“征拆房屋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应补偿除土地桩基费外的损失12万多元,土地另行划拨,桩基费补偿按所划拨的土地的地质资料重建房屋桩基每平方米的实际费用,按拆迁面积补偿。协议订立后,上诉人按约履行了协议,对新建房屋地基部分的设计施工都按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但被上诉人履行了其他义务外,不按协议约定足额补偿桩基费,无理扣减上诉人应得桩基补偿费,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多次协商,但被上诉人一直坚持其无理做法。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征拆房屋补偿协议书”后,上诉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上诉人未全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上诉人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房屋拆迁是行政行为,拆迁补偿是民事行为,双方订立的协议是民事合同,并非行政合同。履行民事合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虽然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并未明确桩基费的具体计算标准,但可以按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判断,不能因为无具体计算标准就认定须行政部门进行裁决,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双方所订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另一方面又认为应由行政部门裁决,是自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无法律依据的。综上,本案是拆迁补偿发生的纠纷,双方又订有协议,属于民事案件,原审对本案的性质认定有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就拆迁事项达成了部分协议,并签订了《征拆房屋补偿协议书》,但对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桩基费按地质资料另行补偿”,由于约定不明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如何理解该约定中的“按地质资料”及如何“另行补偿”,双方各执一词且不能协商解决。对此争议,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裁决,否则,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桩基费26494.7元及违约利息就将依据不足,被上诉人按其自定标准进行补偿也同样依据不足。因此上诉人要求将本案迳行作民事案件处理、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的上诉请求无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垣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建 兴
审 判 员 林 义 学
审 判 员 陈 秀 武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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