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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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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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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来源:admin 时间:2008-11-24 12:01:28 阅读次数:1843

2003)庆行终字第3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章,男,1961721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
委托代理人仇迪,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辉,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大庆市开发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显义,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晶,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河,男,19711116日生,汉族,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住大庆市开发区。

第三人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让胡路区富强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敏娟,女,196973日生,汉族,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让胡路区富安2号楼3单元401室。

上诉人于文章因不服被告大庆市房产局作出的庆建拆裁字[2002]108号裁决书一案,不服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基本情况:

2002628,原告于文章不服大庆市房产局作出的庆建拆裁字[2002]108号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庆市交通局(现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辩称:其针对原告和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书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该裁决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庆建拆裁字[2002]108号裁决书等十份证据。原审人民法院于2002828112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文章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延平、被告大庆市建设局(现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刘晶、朱建河,第三人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对提交的证据当庭举证,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有效陈述,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大庆市建设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情况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作出了庆建拆字[2002]108号裁决书,其中对被拆迁人于文章被拆房屋的面积、位置及拆后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作出了裁决,并已告知起诉权,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法判决维持大庆市建设局庆建拆字[2002]108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于文章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2002]108号裁决书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庭审中辩称:拆迁人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于文章就安置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拆迁人一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我单位依国务院第305号令作出的[2002]108号裁决是有事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诉意见:被上诉人作出的[2002]108号裁决是合法的,同意按此裁决执行。

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对原审审理程序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理由,形成本案争议点:被上诉人作出的庆建拆裁字[2002]108号裁决书是否合法?对此 ,本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大庆市建设局)是大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因拆迁人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于文章就安置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经拆迁人一方申请,大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国务院第305号令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庆建拆裁字[2002]108号裁决,共七项内容,上诉人于文章对裁决第一项第目、目裁决的补偿数额有异议,认为补偿数额过低,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该补偿数额是依据哈尔滨国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评估报告作出的,于文章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依法申请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其向法院提出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本庭视为其没有异议。对裁决书的其他事项于文章均无异议;第三人对裁决书的所有事项均无异议,本庭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拆迁行为违法和被上诉人为第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属于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被上诉人作出裁决书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于文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代理审判员 蔡立彬

2003113

书 记员 杨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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