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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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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一
 
来源:admin 时间:2009-10-25 8:35:44 阅读次数:2001

 

施工合同由于其工期长、工程量大,会导致产生许多纠纷,具有代表性的有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在施工合同纠纷中非常常见,一般来说要处理好工程质量纠纷,要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质量问题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二是谁对质量问题负有责任,如果各方都有责任,那么各自的责任比例是多少;三是应赔偿的损失有多大。

一、工程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

工程质量纠纷主要包括工程用料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标准,或者所安装的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不符合约定规格,工程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等等。这类纠纷通常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承包人返修、重作,而承包人则一般会认为工程质量问题不大,可以改正从而拒绝赔偿,甚至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产生的。

二、工程质量纠纷的防范办法

对于此类纠纷,在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变更材料的指令时,应当让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签证形式确认。而在承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时候,承包人应当购买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确定

工程质量纠纷,说到底是工程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谁应该对质量问题负责的纠纷。

工程质量有没有问题,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认,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应承担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

2、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确认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之后,应当通过双方来往的信函、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是承包人包工包料,则要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承包人如果没有做到上述的几点,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律师的做法

律师在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尽量找出对方由过错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在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应当提醒当事人尽快申请质量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否则超过举证期间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在确定了质量的原因、责任主体之后,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工程款、要求承包人返修等等,具体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总之,工程质量纠纷的关键在于原因和责任主体,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纠纷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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