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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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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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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若干问题的看法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7 8:13:57 阅读次数:1930

 
     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加强工程结算审核尤为重要,对投资方而言,能控制投资造价;对承包方而言,能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切实解决工程结算审核中的常见问题,搞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是工程建设有关方面共同关心的大事。笔者根据在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经历,浅谈对工程结算审核中若干问题的看法。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
    资料的完整、有效、真实是得出客观、科学、可信的结算审核报告书的保证,是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的基础。进行结算审核所需的资料包括:认可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标书)、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加工定货合同(或确认价)、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劳动保险核定卡等。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量计算与计价,相关费用的核定,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手续及实际竣工项目状况一致性进行审核,踏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确保结算审核计算无误、计价正确。在审核中,经常发现送审资料不完整、竣工图没有全面体现工程实际情况,直接以施工图代替竣工图或在施工图上做简单更改,使图纸面目全非,无法计算;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缺少变更通知及经济签证;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等等。甚至,当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委托方给予补齐时,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对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有关人员变动大,没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资料丢失有些只口头更改、承诺,事后未及时办理签证单,这些资料很难补齐,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审核的进度和质量,有的工程结算材料补了一年多才勉强凑齐;有的甚至无法补齐原始资料而用“回忆录”。因此审核的结果与原送审结算出入大,甲乙双方争议也大审核部门又得协调双方,通过现场核实,反复会商,花了很长时间,才使结算审核结果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让甲乙双方均能接受。
    有的项目虽然对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补齐了,但是由于业主经验不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所签数目不实,少数设计变更和签证数目惊人,明显缺乏真实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显得日益重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变更施工图,由审计部门审定变更施工预算,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严禁“先斩后奏”,减少不必要的签证,保证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曾先后颁布了《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不少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对合同管理不严格。合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不全、不规范、不严密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一个招标工程,招标时规定标价下浮5%,而对设计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是否按原投标时规定条件下浮5%没有规定,这部分造价是否下浮就出现扯皮情况,给审核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在结算审核中,原则上应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但对合同的个别条款由于特定条件的变化,出现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工程实际情况出入太大,应该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合同中的某些不合理条款进行调整,使合同更合理公平。如:某一工程,合同在96年初签定,由于当时96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尚未颁布,按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定额套用9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两年,施工高峰期在98年,如仍按合同约定,套用92年定额,显然是不合适的,经过与甲、乙双方协商,调整为套用96年安装定额。因此,合同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建筑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建立合同审查、监督和鉴证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合法、合理、完备、详尽和准确,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纠纷。
    3工程计量的准确性
    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复杂而繁琐,其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度。工程计量不准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问题之一,有的项目竣工图及变更手续不完整,计量偏差20%以上;有的项目施工单位担心审核过严,有意加一些误差,如小数点错位,多补一个“0”,把“3”万打成“8”万等使结算审核增加大量的工作。工程量审核必须以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在审核中,发现送审资料不完整,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对竣工图实在不全的,如装饰工程,有的只有几张效果图或绘制几张草图只好采取现场丈量的方式进行核对。根据测量的结果,结合有关施工过程记录、签证,综合分析后确定工程量。为保证工程计量准确,工程结算价初审后,可找甲、乙方代表核对工程量,按结算书逐项进行核对,直到双方一致为止,尽可能使工程计量准确无误,使工程竣工结算的各项内容切合实际。因此,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是合理地解决合同中工程量争议的最好办法,同时也可以加强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加入WTO组织以后,与世界各国建筑企业一起进行竞争的能力。
    4套价取费的正确性
    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工程计价的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和取费定额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高套,或重复套用。但送审结算中,往往有单价高套,重复套用定额,提高取费费率等现象,套价取费不够规范,审核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消防工程中烟感、温感探测器、火灾报警装置等定额子目中已包括调试费,不得再重复计取设备调试费;有些采用一次包死的单价,如议价,已包括各种费用,不再参与取费。对结算审核中因套用定额、取费不规范而出现的分歧,应由甲乙双方和监理与审核人员共同会商,慎重解决。会商仍解决不了的, 可向定额管理部门咨询后,在严格执行合同和定额规定的原则下解决争议问题。
    设备材料价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之一,其价格的确定,涉及到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也是结算审核中易产生分歧的问题。目前,材料价格的确定一般按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指导价执行。然而,随着材料市场放开,同种材料具有品牌多、等级多、价格差距大的特点。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仅有部分品牌的材料价格,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大量还是通过市场询价。由于在签定合同时没有及时确定设备材料的结算价,现场管理跟不上等,而材料价格的时效性强,地区差异明显,加之材料已经使用甚至已经隐蔽,造成价格核实困难。所以,要加强设备材料价格的询价和单价确认工作,特别工期较长的工程,由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及业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询价确认,是科学有效的方法。同时造价审核人员,应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和询价工作,在结算双方出现争议时,能提供有效参考资料,促使双方尽快协商解决。
    以上所谈的是现行管理体制下的一些作法,随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加入WTO后,扩大市场的对外开放,有的结算方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工程造价,即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结算时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做局部调整即可,大大减少结算审核中的常见问题,使结算审核工作大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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