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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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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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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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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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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1:00:23 阅读次数:203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5]7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山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项民心工程”之一,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土地既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而不应造成农民失地失业,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因此,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财产权与发展权,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各地要下大力气,切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中,已制定公布了各县(市、区)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调研、测算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举行论证、听证和公示,尽快制订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今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时,凡达不到规定补偿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用地。

  各地在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要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综合粮经比以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确定补偿倍数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相关条件,以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积极推行“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订过程中,各地要充分发挥相关专业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参考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为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附着物分类要细致准确,并尽可能缩小补偿标准幅度范围。

  三、积极稳妥安置被征地农民

  各地要积极探索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有效途径,明确政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责任,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方式,使被征地农民保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从各级农场、林场等划拨一部分土地交由安置对象承包耕种。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经充分考察论证,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社区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在不改变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参与盈利分红。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标准厂房或商业用房,采取入股、租赁等形式发展二、三产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置留地选址与控制性修建规划。使用安置留用地时,应依法报经批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安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此外,各地应当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民主权利,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预公告、征地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广泛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绿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进行征地现场调查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深入村、组,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以此作为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征地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征收各类土地,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政策,统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从根本上解决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订征地协议问题,以规范征地行为。为确保政府征地补偿费用,尤其是分批次报批的政府储备用地征地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市、县可探索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交;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要把征地补偿费纳入工程预算,并在征地前将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调节资金专户,否则不予供地。

  六、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农民利益的各种行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依法跟踪调查、处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因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省厅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厅将与监察厅联合下发文件,继续开展征地补偿费清欠检查,各地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清欠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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