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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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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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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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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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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和申请批单的含义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55:08 阅读次数:1806

1.特别约定条款的含义
2.批单
3.特约条款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
4.特约条款的作用与内容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之后,考虑到当初所投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保险险单没有保够保齐,不足以应付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特别是投保时,经济紧张,资金未能周转过来。而眼前经济较为宽松,被保险人希望能在已有保单基础上作出某些调整,在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可以就其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部分附加险种在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以特别约定形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调整,这涉及到批单与特别约定。那么批单与特别约定条款有哪些要求呢?
1.特别约定条款的含义
 
  特约条款是相对于基本条款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对特定的风险或特殊的情况,在保险单基本保险条款的基础之上,另外补充的特别条文,以此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分为以下五种条款:扩展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保证条款、特别说明条款及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等。
 
(1)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展和增加其他特别责任的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附加险种都是扩展责任条款。
 
(2)限制责任条款
 
  限制责任条款是保险人承保某一风险时,针对某种特殊的情况规定特殊限制的责任的条款。一些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上附贴的免赔率条款,如某保险公司在保单上特别约定:“同一保险期限内,累计发生保险事故,从第二次起,每次事故都要在交警核定责任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这一条款就是限制责任条款。
 
(3)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应予遵守的约定条款。它分为明示保证条款与默示保证条款两种。一般说来,明示保证条款记载在保险单上;默示保证条款不记载在保单上,由于国家法律或习惯上有强制规定,同明示保证条款一样,具有同等约束力,被保险人或其他当事人必须遵守。
 
(4)特别说明条款
 
  特别说明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作特别说明的条款.
 
(5)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是指除保险合同基本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之外,针对某种情况对被保险人应尽义务的说明条款。
 
 
2.批单
 
  批单亦称为“批改单”,是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保险人所出立的补充书面证明。批单可以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单证。不难看出,批单实质上是特约条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仅限于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形式多种多样。
 
 
3.特约条款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签订或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协商或按条款规定提出特约条款。一般说来,批改大多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提出批改的,被保险人应当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保险人提出的,则就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事项变更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以特约条款或批单形式记载变更事项。
 
  从法律效力来分析,特约条款相对于基本条款来说处于特别条款地位,当两种条款发生冲突时,优先采用特约条款的规定。
 
  批单相对于特约条款而言,具有更为特殊的地位,保险合同中经过保险人批注的事项,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4.特约条款的作用与内容
 
  特约保险条款是基本条款基础上的特别条文,适用于各种不同的保险内容,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补充与完善基本保险条款
(2)更改保险单的内容。这些更改的内容包括:一是保险车辆的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其转卖、转让、赠送必须合法,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保险人地址的更改。二是保险车辆的用途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还包括我们前面提到的以个人名义购买和使用,实际上出租或长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这种情形,都须按规定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三是保险期限的变更。变更保险期限,分为缩短与延长保险期限两种情况,若延长保险期限,则应由被保险人补交相应时期的保险费;若缩短保险期限,则应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以批单形式变更保险期限。四是保险金额变更。机动车辆的保险价值经常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或减少保险金额,都应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并补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五是赔偿限额的变更。投保人在投保所选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档次定得太低,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可以申请变更,提高赔偿限额的档次,并补交一定的保险费。
 
  (3)限制或排除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如“无赔款优待”比例及计算基数的调整、免赔特约等。
 
  (4)附加条款的追加。投保人当初投保时,因种种原因未能选好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种,或当时保险公司没有推出某种附加险种,现在想投保这些附加险种,那么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追加这些附加险种。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被保险人可就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车辆使用性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附加险种。其程序是先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保险事项变更通知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以批单或特约条款形式明确变更后的内容,使保险合同按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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