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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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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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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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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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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42:52 阅读次数:1708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
             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统一全省执法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于投保人不按期限偿还购买机动车的借款所引发的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
    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包括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投保人(借款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贷款人)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审理该类案件涉及到的担保问题,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三、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所涉案件的案由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提起诉讼的,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贷款人一并向借款人和保险人提起诉讼的,确定为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四、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贷款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起诉的,由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由投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贷款人将债务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既约定了保证保险内容,同时又约定保险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内容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依据保证保险内容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贷款人向债务人和保险人一并主张权利的,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险人在符合赔付的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但贷款人最终的受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数额。
    贷款人向债务人和保险人分别主张权利的,贷款人最终的受偿金额亦不得超过其债权数额。
    六、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证保险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的,该约定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又清偿部分款项的,不因此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但投保人又清偿的部分款项,从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中扣减。
    七、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八、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应在保证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险种,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违反了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确认无效。保险人仍应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九、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负有资信调查义务内容的,只要被保险人按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保险人即应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没有按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保险人主张免责的,应予支持。
    十、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对免赔率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
    十一、债务人以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工程车辆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抵押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二、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该约定有效。
    前款所指处分或追偿,是指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已作出生效判决,但执行不能或执行终结后,仍不能清偿其债务。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险人仍应当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十三、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借款人按约还款的义务不存在,视为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四、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后,除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的外,保险人不得向投保人追偿。
    十五、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得依据本意见提起再审。执行中有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执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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