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