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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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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暂缓执行的意见
 
来源:admin 时间:2008-10-24 10:40:34 阅读次数:1970

为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诉复查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请暂缓执行的,应当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
(四)担保方式。
第二条 暂缓执行建议应当在阅卷、复查听证后,由合议庭研究提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并能够提供相应担保的,合议庭可以决定提出暂缓执行建议:
(一)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引起再审改判造成执行回转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应当暂缓执行的。
对执行标的物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等强制措施并实际控制的,提出暂缓执行建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提出暂缓执行建议。
第四条 合议庭决定提出暂缓执行建议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建议书,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 提供担保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以现金提供担保的,数额应与执行标的相当,并将款项交执行法院冻结;
(二)以动产提供担保的,一般应将该财产交由执行法院查封;
(三)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产权证照正本或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有效证明、是否有其他担保和查封的证明、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等。
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履行能力的证明。
第六条 暂缓执行建议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建议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担保方式。
第七条 建议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建议适当延长,建议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提出暂缓执行建议: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四)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
(五)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正在予以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的;
(六)其他不宜提出暂缓执行的情形。
第九条 合议庭暂缓执行建议,经主管副庭长审核并经庭长复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签发暂缓执行建议书。
第十条 暂缓执行建议签发后,立案庭应当及时向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同时将再审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调卷函复印件以及担保材料等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 实施暂缓执行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生效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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