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新农村建设期间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及村民建住宅,是附着于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其法律适用有别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
2、新农村建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的福祉。
3、新农村建设必须扎扎实实依法规划,充分立足于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推进村庄建设。
4、为防止新农村建设走进误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健康有序地进行,200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对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出了“五要五不”的要求,即“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要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5、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杜绝一户多宅现象;严禁城镇居民以租用、借用和“荣誉村民”等形式占用农村宅基地。
6、依法加强对农民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农民房屋建设应当从单纯追求面积向不断完善功能转变;从单纯“盖房”向改善居住环境转变;从单纯模仿、千篇一律向注重安全和乡土地域特色转变,既要满足抗震、通风保暖、确保安全等建筑结构规定,也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妥善考虑储藏、晾晒等农民生存、生活、生产细节方面的需要。各地应当依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民族地方特色鲜明、节地节能节村的民用住宅设计方案、图纸。
7、新农村建设应当突出传统文化和乡风貌,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新农村建设不是“造城”,不是城市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政策规范的标的是农村。法律政策规范禁止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变成城市。要依照法律政策规范的要求,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把中国的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8、新农村建设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经费来源;明确乡规划和村庄的内容;规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强化耕地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