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因征地程序和形式不规范而受到利益损失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可通过复议、诉讼解决。《物权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土地”《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复议法》第28条都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来作为依法撤销的法定理由
第二、在征地补偿中
对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统计有错误的,可拒绝签字,同时可申请土管局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复议、诉讼
第三、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确定
对有《苗木经营许可证》合法手续的苗木无补偿标准的,参考评估价确定;多年长期规范种植的果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业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李某诉国土局不支付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案件(诉其不履行职责)
第四、社会保障费
有权要求土地、民政部门落实社会保障方案、对于不答复的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