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访的数量居高不下仍然成为社会的一个严峻话题,社会矛盾的焦点和司法工作的难点,尤其在法律制度还是不太健全的情况下,信访仍然是一部分老百姓请求解决问题的热门途径,在自己权益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信访是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如果自身的权益确实遭到了侵犯,采取司法救济会比信访救济更加直接有效。
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主要还是以告知信访人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机关和转送为主,因此这就造成信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可能造成互相推诿、敷衍、拖延等情况,这样不仅造成了信访问题的久拖不决,也加剧了老百姓与政府机关矛盾的加深,而信访事项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事项信访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审判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信访人的问题必定会有一个在法律上认可的解决。
从长期信访对司法解决的影响来看,寻求司法解决主要是靠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在中国一般为2年,有特殊情况的还可能是1年、3年或4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在行政诉讼法上大都以知道或应该知道具体性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信访人采取信访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如果能解决还罢,假如久拖不决,很有可能会丧失诉讼时效,继而承担丧失胜诉的风险,如此也会造成百姓与国家矛盾的加深,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