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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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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土地案件,能打赢吗?
 
来源:拆迁征地律师网 时间:2011-3-23 9:15:43 阅读次数:1924

“请问如果你们代理我们土地纠纷,能打赢吗?”、“你们敢跟政府打官司吗?”、“你们有几成把握?”,群众在土地法律咨询时经常会发出的提问。作为以代理土地案件为专长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对当事人如此的提问非常的理解,我们也愿意解答:
1、  负责任、注重诚信的律师不该承诺代理案件的结果,而更付诸于行动。
    “不包打官司”是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就存在的职业道德与纪律。律师应该提供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方面的分析与意见,而不能承诺代理结果。因为,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执业人员,他可以对结果从法律规定层面进行预见,但无法决定或改变审判或决定的结果。同时,法律的执行不仅受律师个人对法律理解差异的影响,还收法官等裁决者理解和执行的影响,甚至会受到对方当事人影响或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干预,律师从客观上也无法决定案件的客观结果。所以,如果律师对委托人承诺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只能说是一种主观愿望。讲诚信的律师即便内心有足够把握评估案件结果也不会对当事人作出代理结果的承诺。
2、  “能不能赢得土地案件”的关键在案件事实本身,巧妇难做无米之炊。
    律师是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对委托人提供的案件事实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固然重要,但若实现委托目的关键还是在于有利于委托人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只要客观事实存在,具体主张又有法律依据,具体操作程序恰当、无误,维护权益自然顺利成章。当然,在当前的经济社会背景和法律环境之下,“错案”、“冤案”时有发生,但这不是我国法律实践的主流。尤其是敏感、重大的土地纠纷案件,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都十分谨慎。党和中央政府也一再强调重视、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总之,越是焦点、难点问题维权就越是讲究方式、方法,依法维权,才是捷径。
3、  律师代理土地纠纷应该是“化争止纷”,不是“代百姓和政府对抗”、“为政府制造麻烦”,不存在敢与不敢的问题。
    土地纠纷案件多涉及政府这是个客观事实,这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和经济建设的客观情况,不是刻意联系的结果。群众和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是着眼点不同、看问题角度不同,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当然,这样并不能掩盖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之事。但无论起因如何,农民注重的是获得的客观的权益,这里就存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区别。作为土地案件的代理人应当寻求政府和农户之间这两种利益的结合点,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停止纠纷的结果,维护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律师是法定的职业,代理案件有法可依;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应当依法进行,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土地权益的道路我们会坚定不移的走下去。因此,从律师代理土地案件不应该存在敢与不敢,关键在于是否依法代理,主张合法诉求,方式得当。
4、  争取土地权益不存在胜与败,只是争取权益的多与寡
    土地案件尤其自有特点,维护土地权益,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中,处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的博弈。自《物权法》实施后,私权利保护在立法上上升了一个大台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就是私有物权保护问题;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多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公权益至高无上,局部利益要为公共利益服务;加之,各地经济状况不平衡,有些地方财政能力有限,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利用公权力亲犯私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权利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权益与争取利益不同,权益是该项有的,利益可能是额外的。所以,农民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争取利益不同,利益不去争取可能是不多得或得更多,而权益不争取只能是受损失或损失更大。
5、  律师需要委托人的信任和理解
    总会存在契而不舍的人,这是一种生活态度!你能执着的追求正义和公平,那也希望你能给予律师信任。任何事都不会存在绝对的百分百,维权也是如此。土地纠纷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关系到农民的重大利益,能影响到实际的生产产生活,如果通过我们的努力为您争取到了切实的权益,请您也不必太惊喜,因为这也不是偶然,于事、于人、于法之间;如果你的合法委托事项至今还没得到实现,说明我们的努力还不够,需再加把劲。和您一路走来,希望伴你走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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