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不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做出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以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而是歪曲法律避开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以阻止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法制办的名义给申请人送达一份“告知书”表明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据“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遭到法院以“告知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拒绝接受申请人的诉状。致使申请人的行政争议失去法律救济途径,剥夺申请人获得法律救济权利。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破解其违法,我们的做法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于“告知书”采取不理只措施,待行政复议期满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行政不作为”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限期做出复议决定”。
诉讼答辩时复议机关会以“已经告知”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这使得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前者已经阐明“告知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没有效力。后者对其答辩理由给予认可明显属于一个行为两种认定,属于矛盾的判定。
依据法律规定“告知书”不具备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法定文书。一是复议机关的决定权属于本级政府的权力,应由政府首脑签署文件,由办公室加盖公章,再由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做出的“告知书”没有法律效力,属于复议机关的超权越职违法行为。当然不能作为已经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是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其“告知书”行为不能授权做出,否则形成两个执法主体,违背行政复议执法主体属于政府的法定原则。
综上,复议机关不依法行政的后果将是违法行政,对于其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因此,建议复议机关一定要依法行政,不要“玩火”,否则,将引火烧身,轻者败诉,重者赔偿损失,工作人员还有可能遭受行政处分,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