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频道:  济南  菏泽  青岛  威海  莱芜  日照  烟台  济宁  淄博  临沂  德州  东营  潍坊  滨州  泰安  枣庄  聊城    咨询热线: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本网站将竭诚为各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追索等各类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代理,为各类建设企业代理项目投资和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物。
   服 务 项 目
·法律咨询、培训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行政复议业务
·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刑事诉讼、申诉业务
·听证业务
   合 作 媒 体
·山东卫视
·齐鲁晚报
·山东法制报
·中国舆论监督网
·北京法制报
·济南电视台
   实 用 指 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可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能否抵债
·如果明年土地还没有确权,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这3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法 律 联 盟
 
当前位置:首页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来源:拆迁征地律师网 时间:2011-1-11 23:03:20 阅读次数:1774

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征购补偿制度,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供应,妥善安排被征购土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征用、收回、收购补偿安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征购补偿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收回补偿、土地收购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归国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给予的补偿。
    土地收回补偿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农转非村的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或农转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经营权人给予的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是指政府依法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购补偿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土地所在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征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用、收回、收购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定《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条  征用、收回、收购土地按土地的原合法用途给予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八条  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一次性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主要用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其中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建设项目未使用土地前,所征用土地可继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单位耕种使用。
    第十条  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用工安置等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应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安置失地农民,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稳定。
    第十二条  实行全员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使用,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安置后,该费用结余部分仍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地人员采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的的方式。具体按以下规定安置:
    (一)对征地时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为其一次性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金;
    (二)对征地时40—5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为其一次性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到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相当于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金,此前每月按征地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对征地时30—3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发给26000元/人生活补助费;
    (四)对征地时29周岁以下(含2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发给20000元/人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  一次性征用土地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减少333平方米以上,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67平方米的,原则上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全员安置。
第十四条  实行全员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为村民缴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但到领取年龄时,领取标准达不到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补交养老金。
    多数被征地人员不同意保险安置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安置。
    第十五条  按市政府旧村改造政策实行村庄整体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对农村居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实物补偿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农村居民的房屋补偿。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偿;
    (二)原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20—30平方米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补偿;
    (三)原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四)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补偿。
    未结婚的独生子女,在计算补偿面积时,可增加一个人的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原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实物补偿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根据结构成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0—600元。对房主户口已经迁移的空置房,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申请的房屋建筑面积在第十六条规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标准以内但超出原住宅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由农村居民按成本价投资。农村居民申请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农村居民按商品价投资。
    第十九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业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的,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使用期未满的,按残值给予补偿;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及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一次性整体征用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按不超过征用土地总量的10%划出土地,土地使用权留给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其中,村民住房用地按照市政府关于旧村改造的政策办理;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可在工业园区置换等量土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规定第二十条划拨给村集体的土地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按《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清点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投入等并参照宗地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收回、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从财政资金或土地资产经营专项资金中全额拨付。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
    第二十六条  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位于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收益市、区按7:3的比例分成;位于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市、区按2:8的比例分成。其中区所得部分的10%—30%返还给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回、收购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收益分成比例市留成部分按上款执行,其余归地块所在的区所有。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购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土地征购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水利建设和交通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法 律 法 规
国际贸易法律 外商投资法律 反倾销法律 公司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 房地产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法律 金融法律法规 证券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 合同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
损害赔偿法律 票据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 海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律 物业管理法律 省高院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拆迁征地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 http://www.cqzsb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拆迁律师 山东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律师 山东拆迁补偿律师
拆迁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 山东土地纠纷律师 济南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土地划拨律师 山东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青岛拆迁律师 菏泽拆迁律师 济宁拆迁律师 烟台拆迁律师 潍坊拆迁律师 淄博拆迁律师 德州拆迁律师 日照拆迁律师 枣庄拆迁律师 威海拆迁律师
东营拆迁律师 滨州拆迁律师 泰安拆迁律师 聊城拆迁律师 临沂拆迁律师 莱芜拆迁律师
地址:山东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 邮编:250022 电话:0531-66818844 传真: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总访问量: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ICP备09026801号 | 设计维护:亿企互联 友情链接: 土地征收律师 | 拆迁律师 | 专业拆迁律师 | 动平衡机 |医疗纠纷律师
动平衡机 | 济南动平衡机 | 济南儿童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