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 〔2007〕161号文件批准的《河东区2007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总费用:6442.1802万元。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年产值2.1万元/公顷):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倍。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6〕2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693.8424万元。
安置保障费235.39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陈家湖居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587.96472万元,安置补助费734.9559万元,合计为1322.92062万元;
2、梅家埠街道办事处丁家湖居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528.90096万元,安置补助费661.1262万元,合计为1190.02716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539-8785021。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