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 〔2007〕498号文批准的《临沂市北环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总费用:3993.6023万元。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年产值1.5万元/公顷):
1、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倍 ;
2、园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倍 ;
3、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倍 ;
4、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倍 ;
5、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7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倍 ;
6、交通运输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7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倍 ;
7、水利高州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7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倍 ;
8、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倍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埠庄土地补偿费7.7516万元,安置补助费4.4553万元,合计为12.2069万元;
2、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土地补偿费67.482万元,安置补助费124.8246万元,合计为192.3066万元;
3、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土地补偿费12.0774万元,安置补助费18.1488万元,合计为30.2262万元;
4、兰山区义堂镇西赵庄村土地补偿费8.4051万元,安置补助费15.4170万元,合计为23.8221万元;
5、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土地补偿费54.6887万元,安置补助费100.7502万元,合计为万元155.4389万元;
6、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土地补偿费62.1720万元,安置补助费92.2295万元,合计为154.4015万元;
7、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土地补偿费67.3116万元,安置补助费121.1567万元,合计为188.4683万元;
8、兰山区义堂镇沂洪庄村土地补偿费38.1651万元,安置补助费68.4324万元,合计为106.5975万元;
9、兰山区枣沟头镇集西村土地补偿费29.6184万元,安置补助费55.3991万元,合计为85.0175万元;
10、兰山区枣沟头镇大朱坞村土地补偿费55.7304万元,安置补助费86.5470万元,合计为142.2774万元;
11、兰山区枣沟头镇北曲坊村土地补偿费54.3704万元,安置补助费76.0634万元,合计为130.4338万元;
12、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道洪家店村土地补偿费43.0659万元,安置补助费78.9098万元,合计为121.9757万 元;
13、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汤家屯村土地补偿费27.3678万元,安置补助费48.2064万元,合计为75.5742万元;
14、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小里庄村土地补偿费27.2694万元,安置补助费50.0607万元,合计为77.3301万元;
15、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大里庄村土地补偿费57.1041万元,安置补助费104.4455万元,合计为161.5496万元;
16、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小杏花村土地补偿费38.8269万元,安置补助费71.8746万元,合计为110.7015万元;
17、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新官庄村土地补偿费65.3598万元,安置补助费121.016万元,合计为186.3758万元;
18、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刘庄村土地补偿费66.1172万元,安置补助费107.7330万元,合计为173.8502万元;
19、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后小寺村土地补偿费34.1109万元,安置补助费39.9459万元,合计为74.0568万元;
20、兰山区白沙埠镇卧茨村土地补偿费12.9342万元,安置补助费14.3514万元,合计为27.2856万元;
21、兰山区白沙埠村前石梁头村土地补偿费87.1871万元,安置补助费138.1094万元,合计为225.2965万元;
22、兰山区白沙埠镇后石梁头村土地补偿费3.8865万元,安置补助费4.2701万元,合计为8.1566万元;
23、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西水湖村土地补偿费 97.2797万元,安置补助费139.7462万元,合计为237.0259万元;
24、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亭子头村土地补偿费19.8375万元,安置补助费36.2606万元,合计为56.0981万元;
25、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柳杭头村土地补偿费75.1274万元,安置补助费114.9462万元,合计为190.0736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电话:0539-8052205。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