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2〕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居民搬迁费每户3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结合本县(市)实际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发布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评定标准
附表二 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附表三 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表四 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表
附表一
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评定标准
结构类别等级结构标准
平方米造价
(元)钢混结构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
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650~750砖混结构一等
砖墙承重的结构,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楼板,按规范设
置的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胶合板门,铝合金
(塑钢)窗,内外(内外墙、地面等)装修材料较好,
水、电、卫齐全的多层住宅。
400~450二等
砖墙承重的结构,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楼板,局部设置
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普通木门窗,内外(内外
墙、地面等)装修材料良好,水、电、卫齐全的二层
楼或平房。
350~400三等
砖墙承重的结构,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楼板,木门窗或
钢窗,内外(内外墙、地面等)装修一般,水、电齐
全的平房。
320~350砖木结构一等
砖墙(或部分料石基础)承重的结构,用料较好的木
屋架、木檩条,结构合理,木门窗、内外(内外墙、地
面等)装修较好,水、电齐全。
280~320二等
砖墙承重,材料一般的木屋架、木檩条或钢筋混凝土
屋架、檩条,结构合理,木门窗、内外(内外墙、地
面等)装修一般,水、电齐全。
240~280三等
非标准砖墙承重,简易屋架、檩条或钢筋混凝土屋架、
檩条,结构简单,简易门窗、内外(内外墙、地面
等)装修较差,水、电齐全。
200~240简易结构
包括砖基土墙、空斗墙、四角硬(或乱砖石墙)承重,
简易门窗,平瓦或灰厦屋面
150~200
附表二
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成新完 损 程 度完好房
十成新全部新材料建成,质量符合标准,居住两年以内。
九成新全部新材料建成,质量符合标准,居住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八成新墙体坚固完整、屋面平坦。基本完好
七成新
墙体平直,屋面微有不平,房架、檩条无腐朽或用旧砖、旧房架新建
的房屋。
六成新
墙体平直,装修虽旧,但完整坚固,不歪不斜,屋面微呈不平,房架、檩条轻度腐朽。损坏房
五成新
墙体较完整,无显著倾斜(三厘米以内),门窗已松动,屋面不平,房架、檩条腐朽较重。
四成新
墙体已见倾斜或裂缝,屋面起伏不平,房架、檩条弯曲,严重腐朽或基础部分坍塌。严重损坏房及危房
三成新
房面不平,墙体大半酥碱,房架陈旧、腐朽,基础或其它部位局部坍塌。
二成以下
墙体已显著倾斜,木料腐朽,门窗破损不全,基础或其它部位局部坍塌,已属危险房屋。
附表三
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附属房:各种简易结构,门窗不全或简易门窗、棚房、木板房、竹木捆绑房等,这类房屋一般用于厨房、放置杂物和大门过道等。每
平方米补偿价80~120元。
二、围墙每平方米:土墙20元,砖墙50元。
室外砖铺地面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8元。
大门、门楼等按实际评估。
三、树木按下列标准补偿后,由树主自行处理,逾期不伐,由拆迁人砍伐以料抵工。
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10元。
胸径5~10厘米的每株20元。
胸径10~15厘米的每株30元。
胸径15~20厘米的每株50元,20厘米以上按成材树对待,不予补偿。
各类果树已能结果的每株100~160元,尚未结果的幼树每株60~80元。
四、电话、煤气、空调、热水器、太阳能、有线电视天线、暖气
等设施的拆迁补偿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表四
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表
层次层差率总层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四 +5 +9 +11 -20
五 +5 +9 +11 +5 -25
六 +5 +9 +11 +5 0 -30
七 +5 +9 +11 +5 0 -5 -35
说明1、各楼层价格的计算方法:住宅楼房层次价格的差价率(加减因素),按上表中列出的百分数(%)以楼房立体切块平均价为技术上浮或下调,一层+5%即为在立体切块平均价的基础上上浮5%;凡顶层均为-30%。2、多层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的,可参照本表中的层次差价系数计算安置楼各层价格。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