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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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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来源:山东拆迁律师 时间:2007-3-7 16:21:27 阅读次数:2111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2〕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居民搬迁费每户3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结合本县(市)实际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发布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评定标准
  附表二 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附表三 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表四 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表
  
附表一
  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评定标准
  结构类别等级结构标准
  平方米造价
  (元)钢混结构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
  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650~750砖混结构一等
  砖墙承重的结构,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楼板,按规范设
  置的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胶合板门,铝合金
  (塑钢)窗,内外(内外墙、地面等)装修材料较好,
  水、电、卫齐全的多层住宅。
  400~450二等
  砖墙承重的结构,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楼板,局部设置
  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普通木门窗,内外(内外
  墙、地面等)装修材料良好,水、电、卫齐全的二层
  楼或平房。
  350~400三等
  砖墙承重的结构,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楼板,木门窗或
  钢窗,内外(内外墙、地面等)装修一般,水、电齐
  全的平房。 
  320~350砖木结构一等
  砖墙(或部分料石基础)承重的结构,用料较好的木
  屋架、木檩条,结构合理,木门窗、内外(内外墙、地
  面等)装修较好,水、电齐全。
  280~320二等
  砖墙承重,材料一般的木屋架、木檩条或钢筋混凝土
  屋架、檩条,结构合理,木门窗、内外(内外墙、地
  面等)装修一般,水、电齐全。
  240~280三等
  非标准砖墙承重,简易屋架、檩条或钢筋混凝土屋架、
  檩条,结构简单,简易门窗、内外(内外墙、地面
  等)装修较差,水、电齐全。
  200~240简易结构
  包括砖基土墙、空斗墙、四角硬(或乱砖石墙)承重,
  简易门窗,平瓦或灰厦屋面
  150~200

附表二
  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成新完 损 程 度完好房
  十成新全部新材料建成,质量符合标准,居住两年以内。
  九成新全部新材料建成,质量符合标准,居住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八成新墙体坚固完整、屋面平坦。基本完好
  七成新
  墙体平直,屋面微有不平,房架、檩条无腐朽或用旧砖、旧房架新建
  的房屋。
  六成新
  墙体平直,装修虽旧,但完整坚固,不歪不斜,屋面微呈不平,房架、檩条轻度腐朽。损坏房
  五成新
  墙体较完整,无显著倾斜(三厘米以内),门窗已松动,屋面不平,房架、檩条腐朽较重。
  四成新
  墙体已见倾斜或裂缝,屋面起伏不平,房架、檩条弯曲,严重腐朽或基础部分坍塌。严重损坏房及危房
  三成新
  房面不平,墙体大半酥碱,房架陈旧、腐朽,基础或其它部位局部坍塌。
  二成以下
  墙体已显著倾斜,木料腐朽,门窗破损不全,基础或其它部位局部坍塌,已属危险房屋。

附表三
  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附属房:各种简易结构,门窗不全或简易门窗、棚房、木板房、竹木捆绑房等,这类房屋一般用于厨房、放置杂物和大门过道等。每 
平方米补偿价80~120元。
  二、围墙每平方米:土墙20元,砖墙50元。
  室外砖铺地面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8元。
  大门、门楼等按实际评估。
  三、树木按下列标准补偿后,由树主自行处理,逾期不伐,由拆迁人砍伐以料抵工。
  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10元。
  胸径5~10厘米的每株20元。
  胸径10~15厘米的每株30元。
  胸径15~20厘米的每株50元,20厘米以上按成材树对待,不予补偿。
  各类果树已能结果的每株100~160元,尚未结果的幼树每株60~80元。
  四、电话、煤气、空调、热水器、太阳能、有线电视天线、暖气 
等设施的拆迁补偿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表四
  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表
     层次层差率总层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四   +5   +9   +11  -20
  五   +5   +9   +11   +5  -25
  六   +5   +9   +11   +5   0   -30
  七   +5   +9   +11   +5   0   -5   -35

  说明1、各楼层价格的计算方法:住宅楼房层次价格的差价率(加减因素),按上表中列出的百分数(%)以楼房立体切块平均价为技术上浮或下调,一层+5%即为在立体切块平均价的基础上上浮5%;凡顶层均为-30%。2、多层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的,可参照本表中的层次差价系数计算安置楼各层价格。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2月26日印发
法 律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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